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5民初2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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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5民初2613号案件名称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隆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松;林旭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5民初2613号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安洲街26号。法定代表人:常凯,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凯,男,1991年3月12日出生,蒙古族,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家屯信用社主任。住隆化县。被告:林松,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被告:林旭,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人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雨乔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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