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5民初261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5民初2613号
  • 案件名称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隆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松;林旭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5民初2613号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安洲街26号。法定代表人:常凯,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凯,男,1991年3月12日出生,蒙古族,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家屯信用社主任。住隆化县。被告:林松,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被告:林旭,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人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雨乔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