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广志、王小红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02执5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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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02执5657号案件名称
陈广志、王小红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陈广志;王小红;陈子银;邢海娃;李文标;田朝华;李卫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02执5657号申请执行人:陈广志,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王小红,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陈子银,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邢海娃,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李文标,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田朝华,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李卫,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广志、王小红、陈子银、邢海娃、李文标、田朝华与被执行人李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为提高执行效率,该案合并至(2021)皖1602执5255号案件中统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602执56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柏永生审判员 吕迎迎审判员 曹友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勇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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