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泽华、阿卜杜热合木·阿卜杜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4执85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3224执857号案件名称
唐泽华、阿卜杜热合木·阿卜杜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唐泽华;阿卜杜热合木·阿卜杜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4执857号申请执行人:唐泽华,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 被执行人:阿卜杜热合木·阿卜杜拉,男,1998年9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唐泽华与被执行人伊米提·喀迪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洛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224民特31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标的为39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来到本院主张:本人已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0日前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224民特31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审判员 阿布都艾海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龙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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