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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泽华、阿卜杜热合木·阿卜杜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4执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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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224执857号
  • 案件名称

    唐泽华、阿卜杜热合木·阿卜杜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唐泽华;阿卜杜热合木·阿卜杜拉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4执857号申请执行人:唐泽华,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    被执行人:阿卜杜热合木·阿卜杜拉,男,1998年9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唐泽华与被执行人伊米提·喀迪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洛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224民特31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标的为39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来到本院主张:本人已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0日前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224民特31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审判员    阿布都艾海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龙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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