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7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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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7250号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7250号原告:罗某某,男,195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欢,湖南源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199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营业场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福华路中央西谷大厦1901。负责人:孙淼鑫。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吴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受理后,原告罗某某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2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秦海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龚雪娟书 记 员 谭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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