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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03执1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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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503执1036号
  • 案件名称

    唐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唐宁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03执1036号被执行人:唐宁,男,1997年11月20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执行人唐宁罚金一案,本院作出(2015)北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唐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唐宁未按刑事判决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经移送,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向安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三、依法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罚金3000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唐宁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郭晓军审判员  刘庆生审判员  李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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