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纪东、新疆屯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兵1002财保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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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1002财保100号案件名称
康纪东、新疆屯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康纪东;新疆屯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兵1002财保100号申请人:康纪东,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住新疆北屯市。委托代理人:陈红,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新疆屯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北屯市。法定代表人:修小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康纪东与被申请人新疆屯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康纪东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屯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一八二团支行营业部账号为3086××××1102的银行存款96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康纪东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PZDM20216543000000××××)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康纪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屯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一八二团支行营业部账号为3086××××1102的银行存款96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980元,由申请人康纪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德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于文萍书 记 员 朱绪鑫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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