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23民初4415号原告:张国平,男,1970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波,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山县和平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鲁山县鲁阳镇东关转盘东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593425206B。法定代表人:张刚,经理。被告: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独山大道与滨河路交汇处盛唐商务园9幢1单元1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957199666。法定代表人:邱东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相臣,男,1958年4月5日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张国平与被告鲁山县和平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张国平变更了诉讼请求。原告张国平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国平撤诉。案件受理费8932元,因原告张国平变更诉讼请求,收取2525元,退还原告张国平6407元。审 判 员 张新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鹏举书 记 员 岳宏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