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晓红、欧阳建国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81执恢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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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执恢266号案件名称
欧晓红、欧阳建国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冈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欧晓红;欧阳建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81执恢266号申请执行人欧晓红,女,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冈市。被执行人欧阳建国,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冈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晓红与被执行人欧阳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武法民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9月3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做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武法民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许修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执 行 员 周国超代理书记员 黄 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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