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汇杰勘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杨宇涵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7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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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7471号案件名称
湖南省汇杰勘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杨宇涵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湖南省汇杰勘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杨宇涵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7471号原告:湖南省汇杰勘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E-4生产车间102-202号。法定代表人:刘捷,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玉杰,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宇涵,男,199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原告湖南省汇杰勘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宇涵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省汇杰勘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宇涵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省汇杰勘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汇杰勘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宇涵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省汇杰勘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颜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邓 欣书 记 员 柳遇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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