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子健、高艺涵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6执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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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执991号案件名称
刘子健、高艺涵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保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子健;高艺涵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06执991号申请执行人刘子健,男,汉族,1991年1月22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被执行人高艺涵,女,汉族,1990年1月16日出生,住定州市城区。刘子健与高艺涵为离婚纠纷一案,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606民初3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无法联系到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606民初3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秦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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