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绍荣与袁诗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5民初68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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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民初6804号案件名称
刘绍荣与袁诗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绍荣;袁诗兵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5民初6804号 原告:刘绍荣,男,195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袁诗兵,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刘绍荣与被告袁诗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刘绍荣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绍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绍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绍荣负担。 审 判 员 张琛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吕纯凤 书 记 员 邹小寒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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