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丰臣农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5执保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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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5执保216号案件名称
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丰臣农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丰臣农化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5执保216号申请人: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1999号长江财富广场B座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53263214H。法定代表人:徐彬。被申请人:安徽省丰臣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盐化工业园区沛河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583042818H。法定代表人:刘冬。申请人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丰臣农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5执保2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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