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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均西、刘建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8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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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8411号
  • 案件名称

    王均西、刘建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王均西;刘建章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8411号 原告:刘建章,男,194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任,男,系原告儿子,住西安市未央区。被告:王均西,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刘建章与被告王均西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建章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建章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王  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曹  鑫书  记  员    徐振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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