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滨、刘吉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22民初1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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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22民初1948号案件名称
杨立滨、刘吉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津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杨立滨;刘吉平;郑纯海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22民初1948号原告:杨立滨,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莉,系杨立滨之妻。被告:刘吉平,男,成年,汉族,住宁津县城。被告:郑纯海,男,195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城。原告杨立滨与被告刘吉平、郑纯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杨立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立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新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颜菲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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