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如才、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秀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56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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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56161号案件名称
董如才、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秀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董如才;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秀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56161号原告:董如才,男,汉族,1965年6月10日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被告: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秀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织金县三塘镇马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MA6HPRPM2N。法定代表人:李斌。原告董如才与被告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秀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如才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如才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董如才负担。审判员 罗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党樱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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