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琨玮、南京杏璞庄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202民初5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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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02民初5424号案件名称
周琨玮、南京杏璞庄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周琨玮;南京杏璞庄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02民初5424号原告:周琨玮,女,汉族,1989年1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被告:南京杏璞庄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双龙街2号6号楼619室。原告周琨玮与被告南京杏璞庄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琨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秀秀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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