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永清、李小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21民初1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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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21民初1629号案件名称
马永清、李小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清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马永清;李小虎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21民初1629号原告:马永清,男,1966年3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清水县。被告:李小虎,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现住甘肃省清水县。原告马永清与被告李小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马永清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永清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永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马永清负担。审 判 员 夏 荃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曹建文书 记 员 肖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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