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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永清、李小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21民初1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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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21民初1629号
  • 案件名称

    马永清、李小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清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马永清;李小虎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21民初1629号原告:马永清,男,1966年3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清水县。被告:李小虎,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现住甘肃省清水县。原告马永清与被告李小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马永清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永清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永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马永清负担。审 判 员  夏 荃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曹建文书 记 员  肖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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