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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华;包翠平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3执保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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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03执保169号
  • 案件名称

    王文华;包翠平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文华;包翠平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3执保169号申请保全人:王文华,女,195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西××西××号。被保全人:包翠平,女,1967年8月23日出生,住朝阳市××西××西××号。本院依据(2020)辽1303民初14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对包翠平名下银行存款10976.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1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包翠平名下银行存款10976.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蒋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景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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