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明娥、陈伟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6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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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民初6010号案件名称
何明娥、陈伟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嵊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何明娥;陈伟利;薛占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3民初6010号 原告:何明娥,女,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现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告:陈伟利,女,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被告:薛占国,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原告何明娥与被告陈伟利、薛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何明娥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明娥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明娥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何明娥负担。 审判员储一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马聪儿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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