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源能热力有限公司、霍尔果斯伊天工贸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04执3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4004执324号案件名称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源能热力有限公司、霍尔果斯伊天工贸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霍尔果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源能热力有限公司;霍尔果斯伊天工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04执324号申请执行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源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神州路。法定代表人:朱彦龙,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新疆元正盛业(霍尔果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霍尔果斯伊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工业园区上海路轻纺工业厂房第四栋二楼。法定代表人:隋慧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聚罡,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申请执行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源能热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霍尔果斯伊天工贸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5日作出的(2021)新4004民初1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提供有效担保并写下还款承诺书,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1)新4004执3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多力肯赛富力汗审判员 任利军审判员 吕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尔波拉提贾尔木哈买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贵州鑫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光宇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01民终4838号 下一篇 何明娥、陈伟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6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