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思安、耿中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883民初269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883民初2695号案件名称
申思安、耿中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孟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申思安;耿中杰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883民初2695号原告:申思安,男,汉族,1949年4月14日出生,住孟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红,孟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耿中杰(又名耿清),男,汉族,1964年1月2日出生,住孟州市。原告申思安与被告耿中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思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耿中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申思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资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常年承包工程的包工头,2019年7-9月份,被告雇佣原告在被告承建的孟州市大定办事处水运村污水管道施工工地上做工,工作45天,每天200元,合计工资9000元,后又在被告承建的大队部修改工程工地上做工,工资2000元,两次共计工资11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20年4月13日给原告出具欠条2张,一张为欠原告现金9000元,另一张为欠原告工资2000元。被告于2020年12月7日给付3000元,剩余8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被告耿中杰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告所述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8000元的诉讼请求,有被告出具的两张共计11000元欠条和已付3000元的转账记录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耿中杰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申思安工资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耿中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原魁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范某某、谢某某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30执1787号 下一篇 贵州鑫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光宇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01民终48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