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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平、周建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682执260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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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682执260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徐建平、周建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如皋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徐建平;周建明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682执26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建平,男,1963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周建明,男,1961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徐建平与被执行人周建明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82民初78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周建明给付徐建平欠款73万元(租金50万元和利息23万元),履行方式为:于2021年3月2日前给付5万元;于2021年4月2日前给付5万元;于2021年5月2日前给付5万元;于2021年6月2日前给付5万元;于2021年7月2日前给付5万元;于2021年8月2日前给付5万元;于2021年9月2日前给付5万元;于2021年10月2日前给付5万元;于2021年11月2日前给付5万元;于2021年12月2日前给付5给付万元;于2022年1月2日前给付5万元;于2022年2月2日前给付5万元;于2022年3月2日前给付5万元;于2022年4月2日前给付5万元;于2022年5月2日前给付3万元。如周建平有一期逾期未给付或未足额给付,承担违约金10万元,且徐建平有权就未给付的全部款项和违约金10万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建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受理后,由郝文科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3万元,违约金10万元,执行费10700元(未预缴)。执行中,2021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0682民初7843号民事调解书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海涛审判员  张 鑫审判员  沈飞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亚萍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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