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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兴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民终2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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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2民终2228号
  • 案件名称

    江苏省兴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江苏省兴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民终22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兴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5710902XE,住所地泰州市怡和花园南门东侧办公楼一楼。法定代表人:栾立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灏,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608797601X,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引江路11号。法定代表人:鲍玉龙,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江苏省兴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1291民初5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省兴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江苏省兴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1291民初547号民事裁定;二、准许原审原告江苏省兴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军强审判员  顾连凤审判员  顾春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超凡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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