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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某某、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525执恢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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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5执恢229号
  • 案件名称

    蒙某某、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纳雍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蒙某某;陈某某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525执恢229号蒙某某、陈某某:申请执行人蒙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0525民初4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7月28日裁定终结执行。2021年7月27日,该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未履行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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