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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全祥、刘常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925民初4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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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925民初4710号
  • 案件名称

    王全祥、刘常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建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王全祥;刘常有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25民初4710号申请人:王全祥,男,1967年1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浪,建湖县芦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刘常有,男,1969年3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申请人王全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财产5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全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常有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限保全金额为53万元。本院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瑞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曹 聪书 记 员 潘晓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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