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德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2执256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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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执2560号之一案件名称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德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德仁;徐元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2执25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3955500579。法定代表人:彭滨。被执行人:彭德仁,男,汉族,1975年11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桂阳县。被执行人:徐元玉,女,汉族,1973年3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桂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德仁、徐元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等可便捷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002执25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审判员 周 莹审判员 王 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毅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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