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铺集支行、臧壮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0281执235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281执2357号
  •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铺集支行、臧壮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胶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铺集支行;臧壮远;苏延婷;王伟;张桂丽;陈秀森;曲俊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0281执235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铺集支行,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铺集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16965402-6。负责人:李世强。被执行人:臧壮远,男,汉族,1975年6月30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苏延婷,女,汉族,1979年1月15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1973年7月6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张桂丽,女,汉族,1973年12月17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陈秀森,男,汉族,1960年2月1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曲俊香,女,汉族,1963年12月5日生,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铺集支行与被执行人臧壮远、苏延婷、王伟、张桂丽、陈秀森、曲俊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鲁0281民初7442号民事判决书]中,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25567.35元。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臧壮远已经全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鲁0281执2357号执行案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胶州市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