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治政、柳制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恢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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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恢398号案件名称
柳治政、柳制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柳治政;柳制成;高志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恢398号申请执行人柳治政,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柳制成,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地长沙县。被执行人高志美,女,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地长沙县。申请执行人柳治政与被执行人柳制成、高志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21民初68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1月2日,申请执行人柳治政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2017)湘0121执1937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柳治政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柳制成(曾用名柳志成)已经死亡,户口已于2020年4月10日注销。被执行人高志美已经死亡,户口已于2020年4月1日注销。被执行人高志美名下的房产,本院已经轮候查封,鉴于案件的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柳治政表示等待确定遗产继承人,双方另行协商解决,2021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柳治政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柳治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121执恢398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外审判员 付建安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敏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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