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鹤丰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宝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3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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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3284号案件名称
天津鹤丰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宝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天津鹤丰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宝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328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鹤丰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密云路新南马路五金城****。法定代表人:胡经宽,经理。被执行人:张宝军,男,196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申请执行人天津鹤丰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4民初10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货款498215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于2021年4月20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且未履行义务;2.于2021年4月16日、2021年6月5日、2021年9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公积金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信息;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机动车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3.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宝军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张宝军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本案执行标的502601.5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502601.5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通过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颖审判员 尹航审判员 李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翟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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