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13民初8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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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13民初8045号案件名称
江苏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江苏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13民初8045号申请人:江苏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MP6L56Q,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兰陵街道浦前社区驴场头105号B座-3。法定代表人:余中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柏云,江苏柏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君雨,江苏柏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96782820E,住所地海门市海门街道解放东路86号。法定代表人:花志华。原告江苏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万元,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江苏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瑞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朱文娟书 记 员 韩 璐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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