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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力与紫梧桐(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15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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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15811号
  • 案件名称

    杨力与紫梧桐(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杨力;紫梧桐(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15811号原告:杨力,女,1995年1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呼和浩特市。被告:紫梧桐(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高靖。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力与被告紫梧桐(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且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力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免收。审 判 员 陆建泉法官助理 杨 丽书 记 员 杨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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