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清华、康庄等与谭海军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1382执134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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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82执1342号之二案件名称
康清华、康庄等与谭海军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涟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康清华;康庄;康某1;谭海军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82执13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康清华,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娄底市娄星区。申请执行人:康庄,女,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娄底市娄星区。申请执行人:康某1,男,201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新化县。法定代理人:康某2(申请执行人康某1之父),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以上三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希(申请执行人康清华之女婿),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以上三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增端,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谭海军,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申请执行人康清华、康庄、康某1与被执行人谭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做出(2021)湘1382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谭海军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康清华、康庄、康某1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康清华、康庄、康某1送达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及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8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谭海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5日、9月23日,本院先后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谭海军名下无银行存款、工商、保险、证券信息等情况。2021年8月6日,本院分别向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涟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谭海军名下的其他财产情况,均反馈没有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康希,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康希未能提供。2021年9月17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康希,告知其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康希对此表示同意。2021年9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谭海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35637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阳小建审判员 严楚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映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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