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万会、毛朝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922执恢37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922执恢370号案件名称
朱万会、毛朝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朱万会;毛朝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922执恢370号申请执行人:朱万会,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被执行人:毛朝军,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本院在执行朱万会与毛朝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1、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到位。2、通过多次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3、通过在南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毛朝军有房屋登记信息。4、申请人也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5、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将被执行人列入国家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后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川1922民初3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雷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张利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国芝、刘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922执681号 下一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何滔滔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899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