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路街道办事处苟家井社区卫生服务站、钱开彬等物权保护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02执恢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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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执恢306号案件名称
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路街道办事处苟家井社区卫生服务站、钱开彬等物权保护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当事人
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路街道办事处苟家井社区卫生服务站;钱开彬;张纯亮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02执恢306号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路街道办事处苟家井社区卫生服务站。住址:遵义市红花岗区。法定代表人:杨钊,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况明应,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钱开彬,男,195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张纯亮,男1952年2月25日出生,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民终212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路街道办事处苟家井社区卫生服务站申请执行钱开彬、张纯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钱开彬、张纯亮共同支付申请人法律文书款311932.68元及利息;2、承担案件一、二审受理费及评估费(诉讼阶段)共计18455元。3、承担执行费4565元及评估费(执行阶段)2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路街道办事处苟家井社区卫生服务站于2021年9月22日由向本院自愿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黔0302执恢30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正庆审判员 陈方平审判员 姚 远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执行员 黄春松书记员 袁 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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