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西绒、王江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5民初2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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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民初2025号案件名称
李西绒、王江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李西绒;王江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5民初2025号 原告:王江涛,男,199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李西绒,女,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王江涛与被告李西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本院在审查期间查明,被告李西绒在与他人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以离异的身份与本案原告相亲,并以开店的名义从原告处借款,之后拖延还款并拒绝联系。本院审查认为,被告李西绒之行为涉嫌刑事诈骗犯罪,该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江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退还原告王江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龚 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权 田 丽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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