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候文聚、戚彦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73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1732号
  • 案件名称

    候文聚、戚彦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候文聚;戚彦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732号申请执行人:候文聚,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长宁南路水林社区。    被执行人:戚彦光,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甘肃省康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候文聚与被执行人戚彦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民初133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候文聚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80932.05元(不含执行费),执行费7114元(未交纳),执行到位标的额为4767.69元,未执行标的额476164.36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戚彦光在土地、房管、不动产、工商、证券系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戚彦光名下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戚彦光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候文聚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戚彦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候文聚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戚彦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仲玉新审判员    张浩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娜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