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办事处盐厂新村村民委员会、大连市旅顺口区胜金水产品养殖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2民初2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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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2民初2220号案件名称
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办事处盐厂新村村民委员会、大连市旅顺口区胜金水产品养殖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办事处盐厂新村村民委员会;大连市旅顺口区胜金水产品养殖场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2民初2220号原告: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办事处盐厂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海鲜街209号。法定代表人:丁春龙,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信,辽宁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胜金水产品养殖场,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盐厂新村。投资人:刘玉红。原告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办事处盐厂新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胜金水产品养殖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8月31日向原告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办事处盐厂新村村民委员会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办事处盐厂新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736元,由原告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办事处盐厂新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王 政人民陪审员 殷桂红人民陪审员 范哲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艳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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