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众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德州强易商贸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03执保1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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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03执保1026号案件名称
临沂众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德州强易商贸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临沂众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德州强易商贸有限公司;路娟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03执保1026号申请人:临沂众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九曲街道办事处君悦兰亭沿街。法定代表人:商令峰,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德州强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世纪家园星河湾59号楼1单元302室。法定代表人:路娟,总经理。被申请人:路娟,女,1984年7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申请人临沂众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强易商贸有限公司、路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众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强易商贸有限公司、路娟银行存款15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众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强易商贸有限公司、路娟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刘凤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崔倩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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