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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保武、姜丽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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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2553号
  • 案件名称

    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保武、姜丽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蛟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保武;姜丽苹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553号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蛟河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王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湄,吉林三保律师事务所。        被告:于保武,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告:姜丽苹,女,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保武、姜丽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媛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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