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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川优客空间商务服务中心、肖瑞平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民终1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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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8民终1015号
  • 案件名称

    遂川优客空间商务服务中心、肖瑞平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遂川优客空间商务服务中心;肖瑞平;王正中;吉安志云置业有限公司;陈逸杰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民终10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川优客空间商务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西省遂川县工业园区东区云岭新城总部经济大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MA35JHP9XC。执行事务合伙人:肖瑞平。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瑞平,男,汉族,1990年8月25日生。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正中,男,汉族,1989年9月24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安志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遂川县工业园区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076893546L。法定代表人:王鹏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护贻,江西遂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逸杰,男,汉族,1988年12月20日生。上诉人遂川优客空间商务服务中心、肖瑞平、王正中与被上诉人吉安志云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逸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2020)赣0827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遂川优客空间商务服务中心、肖瑞平、王正中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遂川优客空间商务服务中心、肖瑞平、王正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遂川优客空间商务服务中心、肖瑞平、王正中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30.56元,减半收取1515.28元,由上诉人遂川优客空间商务服务中心、肖瑞平、王正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建文审判员  胡 婧审判员  刘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丹妮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民终10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川优客空间商务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西省遂川县工业园区东区云岭新城总部经济大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MA35JHP9XC。执行事务合伙人:肖瑞平。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瑞平,男,汉族,1990年8月25日生。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正中,男,汉族,1989年9月24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安志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遂川县工业园区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076893546L。法定代表人:王鹏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护贻,江西遂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逸杰,男,汉族,1988年12月20日生。上诉人遂川优客空间商务服务中心、肖瑞平、王正中与被上诉人吉安志云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逸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2020)赣0827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遂川优客空间商务服务中心、肖瑞平、王正中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遂川优客空间商务服务中心、肖瑞平、王正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遂川优客空间商务服务中心、肖瑞平、王正中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30.56元,减半收取1515.28元,由上诉人遂川优客空间商务服务中心、肖瑞平、王正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建文审判员  胡 婧审判员  刘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丹妮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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