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威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朱传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4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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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14120号案件名称
上海威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朱传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上海威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朱传田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14120号原告:上海威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浩,总经理。被告:朱传田,男,1997年8月18日生,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上海威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传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2021年9月3日,原告上海威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威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620元,减半收取计3,310元,由原告上海威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黎明书记员 陆友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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