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戎国萍、陈秀娟等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11执140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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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211执1400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戎国萍、陈秀娟等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波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戎国萍;陈秀娟;戴永定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11执14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戎国萍,女,1956年3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执行人:陈秀娟,女,1962年8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被执行人:戴永定,男,1962年6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戎国萍与被执行人陈秀娟、戴永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并达成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11执14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国勇 审判员陆昕予 审判员谢朝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朱立扬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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