戎国萍、陈秀娟等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11执140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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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11执1400号之二案件名称
戎国萍、陈秀娟等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波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戎国萍;陈秀娟;戴永定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11执14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戎国萍,女,1956年3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执行人:陈秀娟,女,1962年8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被执行人:戴永定,男,1962年6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戎国萍与被执行人陈秀娟、戴永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并达成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11执14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国勇 审判员陆昕予 审判员谢朝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朱立扬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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