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琛、梁某1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民终1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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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民终1583号案件名称
易琛、梁某1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易琛;梁某1;梁某2;梁学广;谭凤宜;梁著;梁良;梁海军;李国华;刘双;梁钜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民终15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易琛,男,199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1,女,201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湖南省涟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2,男,2014年8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学生,住湖南省涟源市。梁某1、梁某2的法定代理人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正(梁某1、梁某2之父),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学广,男,193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凤宜,女,194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著,男,199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良,男,200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原审被告:梁海军,男,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原审被告:李国华,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原审被告:刘双,女,199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原审被告:梁钜云,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40号。负责人:左齐团,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易琛因与被上诉人梁某1、梁某2、梁正、梁学广、谭凤宜、梁著、梁良及原审被告梁海军、李国华、刘双、梁钜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21)湘1382民初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已于2021年8月27日依法向上诉人易琛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限其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2733.69元,但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上诉人易琛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关于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易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湘林审判员 颜征求审判员 曾永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薇附相关法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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