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乙一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宜宾经典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521民初6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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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民初6262号案件名称
宜宾乙一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宜宾经典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宜宾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宜宾乙一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宜宾经典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521民初6262号原告:宜宾乙一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0833554473,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翠柏大道**凯宾上院****。法定代表人:陈姝。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卯,四川泽仁(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新跃,四川泽仁(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宾经典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5697243297,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翠柏大道**iv>法定代表人:陈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秀,公司员工。原告宜宾乙一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经典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宜宾乙一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本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宜宾乙一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习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裴传琴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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