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02民初57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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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402民初5775号案件名称
唐某某、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唐某某;詹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02民初5775号原告:唐某某,男,1976年4月30日生,安徽省宣城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女,1985年2月20日生,贵州省紫云县人,与原告系夫妻关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詹某某,男,1972年7月12日生,贵州省安顺市人。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唐某某于2021年9月8当庭以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1.6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5.81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 判 员 ? 林 茂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曹发艳书 记 员 凡 文 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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