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70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3129执保701号案件名称
买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伽师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伽师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买某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701号被保全人:买某,男,1983年06月01日出生,住伽师县。 买某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冻结被保全人买某名下银行存款455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09月27日至2022年09月26日)。 本院认为,被保全人买某如不及时进行保全,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依据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买某名下银行存款455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09月27日至2022年09月26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买买提明·那斯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阿力木·艾麦提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郴州守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袁远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02民初4775号 下一篇 赵任新、于天虎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9民初28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