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红生、孔令贵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民终2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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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民终2897号案件名称
陈红生、孔令贵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红生;孔令贵案件缘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民终28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红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令贵。上诉人陈红生因与被上诉人孔令贵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3民初3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陈红生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红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锦华审判员 瞿廷英审判员 曹海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桂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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