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思锐、罗中彬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922执恢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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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922执恢351号案件名称
吴思锐、罗中彬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吴思锐;罗中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922执恢351号申请执行人:吴思锐,男,汉族,1970年5月25日出生,住南江县。被执行人:罗中彬(曾用名罗钊宏),男,汉族,1971年2月4日出生,住南江县。本院在执行吴思锐与罗中彬(曾用名罗钊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1、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到位。2、通过多次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3、通过南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屋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屋登记信息。4、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5、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民初字第12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雷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李季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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