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与杨学城杨洪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605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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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2605号之四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与杨学城杨洪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蛟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杨学城;杨洪举;张继国;姜波;刘永;郑明花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605号之四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永安路1号。 负责人:郭春玉,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洪波,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杨学城,男,汉族,1966年4月25日出生,农民,住蛟河市。 被告:杨洪举,男,汉族,1932年10月17日出生,农民,住蛟河市。 被告:张继国,男,汉族,1974年4月4日出生,农民,住蛟河市。 被告:姜波,女,汉族,1975年1月10日出生,农民,住蛟河市。 被告:刘永,男,汉族,1974年9月13日出生,农民,住蛟河市。 被告:郑明花,女,汉族,1981年9月16日出生,农民,住蛟河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与被告杨学城、杨洪举、张继国、姜波、刘永、郑明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曹媛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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