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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郭庆同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02执2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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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02执2215号
  • 案件名称

    鑫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郭庆同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德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鑫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郭庆同;郭庆辉;桂春花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02执2215号申请人:鑫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区发康博大道众望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郝建平,经理。被执行人:郭庆同,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郭庆辉,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桂春花,女,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申请人鑫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庆同、郭庆辉、桂春花追偿权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1402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38202.4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78元,保全费402元,共计780元,由被告负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其履行。本院于2021年7月31日、2021年8月2日、2021年8月24日提起网络总对总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票、工商、互联网银行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只有零星存款,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8月5日经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8月5日经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9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郭庆同名下利亚纳牌(车牌号为:鲁NH××××号)车辆;于2021年9月1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另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需要说明的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本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仍依法接受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停止对被执行人财产控制性及必要处分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王身杰审判员  胡 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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