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郭庆同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02执221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402执2215号案件名称
鑫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郭庆同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鑫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郭庆同;郭庆辉;桂春花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02执2215号申请人:鑫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区发康博大道众望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郝建平,经理。被执行人:郭庆同,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郭庆辉,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桂春花,女,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申请人鑫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庆同、郭庆辉、桂春花追偿权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1402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38202.4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78元,保全费402元,共计780元,由被告负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其履行。本院于2021年7月31日、2021年8月2日、2021年8月24日提起网络总对总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票、工商、互联网银行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只有零星存款,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8月5日经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8月5日经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9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郭庆同名下利亚纳牌(车牌号为:鲁NH××××号)车辆;于2021年9月1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另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需要说明的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本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仍依法接受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停止对被执行人财产控制性及必要处分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王身杰审判员 胡 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阳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孙志洪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2325执1435号 下一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与杨学城杨洪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605号之四